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2民初3708号
原告:冼枝文,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黄金光,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冼枝文与被告黄金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冼枝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金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冼枝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2400元(利息按每月300元,从2018年7月2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2月27日利息为24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当场签写了《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27日至2018年1月27日止,每月利息为3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依约还款。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借款本息。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原告冼枝文对其诉请提交的证据有:《借条》一份。被告黄金光没有应诉、出庭答辩,也没有证据提交。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7年12月27日,被告黄金光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冼枝文借款15000元,双方并签订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间为一个月,利息按每月600元计付。原告称上述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给被告。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依约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告冼枝文与被告黄金光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关于案件的事实认定分析如下:关于借款数额的问题。原告举证的《借条》,证明了双方有借款发生的事实,《借条》有被告黄金光的签名及按捺指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对此亦没有提出异议,因此,本院对被告借款15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利息的问题。双方于《借条》中约定利息按每月300计付,转换为利率系月利率2%,利息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约定的利率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现原告自愿调整为利息的起算时间从2018年7月27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诉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金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抗辩权,但不影响本案的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黄金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借款15000元及支付利息(以实欠款额为基数,从2018年7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冼枝文。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被告黄金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文硕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妹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