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802执110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
法定代表人:刘翔。
被执行人:李友先,男,生于1974年4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8)川0802民初69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友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友先银行存款203549.28元(本金200639.28元、执行费291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杨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向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