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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02执1100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与李友先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李友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802执110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

法定代表人:刘翔。

被执行人:李友先,男,生于1974年4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8)川0802民初69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友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友先银行存款203549.28元(本金200639.28元、执行费291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杨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向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