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522执232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长兴支行,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县前东街133号,组织机构代码:MA28C3WF-8。
负责人:陈建新,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朱明玉,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执行人:周春宝,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执行人:樊德银,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522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明玉、周春宝、樊德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明玉、周春宝、樊德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明玉、周春宝、樊德银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明玉、周春宝、樊德银存款人民币46596.91元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阳锦翔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