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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85执591-2号

申请执行人陈夕良与被执行人王春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春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85执591-2号 被执行人王春光,男,汉族,住招远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招远市人民法院(2019)鲁 0685执591-2号裁定书,于2019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王春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春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春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冯绍良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春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