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85执591-2号 被执行人王春光,男,汉族,住招远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招远市人民法院(2019)鲁 0685执591-2号裁定书,于2019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王春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春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春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冯绍良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春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