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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10执1392号

申请执行人宋志滨与被执行人徐玉江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志滨;徐玉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110执1392号

申请执行人:宋志滨,身份证号,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徐玉江,身份证号,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临清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宋志滨与被执行人徐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徐玉江名下登记有房产,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徐玉江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安埠小区113栋6单元1层1号房产(产权证号:1601013101),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在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翔鹏(院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马瑞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