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110执1392号
申请执行人:宋志滨,身份证号,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徐玉江,身份证号,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临清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宋志滨与被执行人徐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徐玉江名下登记有房产,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徐玉江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安埠小区113栋6单元1层1号房产(产权证号:1601013101),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在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翔鹏(院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马瑞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