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483民初320号之一
原告:中国大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崇福大道7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36025876M。责任人:陈爽。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俊晶,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屠银华,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斜西街213号(保险大厦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8464984553。责任人:朱俞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大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屠银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中国大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大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中国大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克钊
人民陪审员 金 本
人民陪审员 沈掌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程 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