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625执1001号

陈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19-09-02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豫1625执1001号郸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你单位与陈运、刘广秀、刘稳产、刘文水、刘文举、刘倩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625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运、刘广秀、刘稳产、刘文举、刘文水、刘倩倩于二O一九年六月三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六月三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2019)豫1625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被执行人郸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缴纳执行费1635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账户名称:郸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用户账号:62×××30特此通知。

审判员  赵增瑞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周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