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豫1625执1001号郸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你单位与陈运、刘广秀、刘稳产、刘文水、刘文举、刘倩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625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运、刘广秀、刘稳产、刘文举、刘文水、刘倩倩于二O一九年六月三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六月三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2019)豫1625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被执行人郸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缴纳执行费1635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账户名称:郸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用户账号:62×××30特此通知。
审判员 赵增瑞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周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