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陕0302民初1487号     
原告:邓昭秦,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宝鸡市金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强,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虎强,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水百存,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宝鸡市高新区。   
被告:张传林,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甘肃省临夏市。    原告邓昭秦与被告水百存、张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昭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强、赵虎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水百存、张传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昭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及暂计利息2755元(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20日起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借款利率双倍暂计至2019年3月4日)共计102755元,并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30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于2018年11月20日前归还,原告向二被告给付借款后,二被告未能按期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水百存未到庭,亦未发表答辩意见。被告张传林未到庭,亦未发表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借条一份、转账凭证二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当庭举证,并在卷为凭。上述证据客观真实,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
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8月30日,二被告以工程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邓昭秦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借款人:张传林 XXXXXXXXXXXXXXXXXX 借款人:水百存 XXXXXXXXXXXXXXXXXX 收款账户户名水百存,账号XXXXXXXXXXXXXXX4763,2018年11月20日之前归还邓昭秦壹拾万元(100000)元。”次日,原告邓昭秦通过支付宝转账向被告指定账户转款50000元,通过工商银行手机银行向被告指定账户转款50000元,共计100000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二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并共同出具了《借条》一份,原、被告之间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于合同签订次日向被告转款100000元,其出借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借款时双方明确约定借款期限至2018年11月20日届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借款期已届满,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未对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进行约定,原告主张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支付自2018年11月20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缺乏法律依据,故被告应当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水百存、张传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水百存、张传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邓昭秦借款10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邓昭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被告水百存、张传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冉欣鹭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