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322刑初470号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晓阳,男,199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籍贯河南省方城县,住方城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2月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5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贾留套,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褚继耀,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籍贯河南省方城县,住方城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1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王学庆,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公诉刑诉(2019)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晓阳、褚继耀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聚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晓阳及其辩护人贾留套、被告人褚继耀及其辩护人王学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1日21时许,方城县城关镇清真寺街居民李某2与女友舒某在方城县杨集乡时代广场歌友汇KTV唱歌后准备离开,二人行至歌友汇KTV门前路口时发生争吵;此时被告人周晓阳、褚继耀与马源、王梁、王汉、吴云飞(四人已判刑)等人驾车也行至此处,王汉以为李某2在辱骂自己,下车后与李某2争吵厮打;后周晓阳、褚继耀、马源、王梁、王汉、吴云飞等人对李某2拳打脚踢,将李某2打伤。2017年4月27日经方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2左眼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牙齿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经调解,被告人周晓阳、褚继耀及同案犯马源、王梁、王汉、吴云飞共赔偿李某218万元,取得被害人李某2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晓阳、褚继耀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周晓阳、褚继耀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马源、王梁、王汉、吴云飞的供述,被害人李某2陈述,证人舒某、李某1、刘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调解协议、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表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晓阳、褚继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晓阳、褚继耀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周晓阳、褚继耀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周晓阳、褚继耀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周晓阳、褚继耀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晓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褚继耀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崔东升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尚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