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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03民初4646号

李玉娟与王喜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20-01-0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玉娟;王喜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3民初4646号

原告:李玉娟,女,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青,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喜灵(王喜玲),女,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娟与被告王喜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王志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马茹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