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3民初4646号
原告:李玉娟,女,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青,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喜灵(王喜玲),女,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娟与被告王喜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王志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马茹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