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25民初1680号之一
原告:韩松岳,男,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告:钱敏,女,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原告韩松岳与被告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松岳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韩松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韩晓红
人民陪审员 费继军
人民陪审员 华 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代
书 记员 张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