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225民初1680号之一

韩松岳与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20-01-01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松岳;钱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25民初1680号之一

原告:韩松岳,男,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告:钱敏,女,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原告韩松岳与被告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松岳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韩松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韩晓红

人民陪审员  费继军

人民陪审员  华 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代

书 记员  张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