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甘0724民初54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公司诉被告郭飞燕、张吉华、郭建福、冯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甘肃省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郭飞燕;张吉华;郭建福;冯小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724民初54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

负责人:马彬,系该行行长。营业场所: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6759413001。

被告:郭飞燕,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被告:张吉华,女,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被告:郭建福,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被告:冯小玲,女,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公司诉被告郭飞燕、张吉华、郭建福、冯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2019年6月7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以双方现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负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810元,退还其405元。

审 判 员 夏玉雷

法官助理 邢玮玮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晓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