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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82执1968号

王连国、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王连国;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982执1968号申请执行人王连国,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被执行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

负责人:李建东,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任丘市人民法院(2018)冀0982民初39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延凯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周亚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