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4725号
原告:深圳市锦发铜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广深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9999X9。
法定代表人:赵耿森。
被告:深圳市环球同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步涌同富裕工业区大田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17789283。
法定代表人:谭传兵。
原告深圳市锦发铜铝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环球同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锦发铜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交纳案件受理费,且其表示已与被告深圳市环球同创机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锦发铜铝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海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吴晓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