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104执599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
被执行人:刘亭德,山东省济南市人。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与刘亭德罚金一案,我院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的(2018)甘0104刑初25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刘亭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2000元;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因义务人刘亭德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亭德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2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振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雷亮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