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1民初1029号之二
原告:高峰,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被告:夏尊营,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市。
被告:夏荣君,男,汉族,199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市。
被告:衡水康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京衡大街西侧**。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支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西路**/div>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峰与被告夏尊营、夏荣君、衡水康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申请对鲁Q×××**车辆车损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于2019年3月8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现中止原因消除,应恢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恢复诉讼。
审判员 宋法祥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解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