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7101行审452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廖浩萍,局长。
委托代理人:贺健华、卿丹,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广州花卉博览园科技示范区映翠街8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明。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穗荔人社监字〔2018〕第1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申请内容为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王冰2018年2月至4月工资共11552.0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上述决定书确定的义务。该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穗荔人社监字〔2018〕第1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被执行人支付王冰2018年2月至4月工资共11552.04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向 宏
审判员 章晓玲
审判员 杨忠良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严嘉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