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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7101行审4527号

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20-04-22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7101行审452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廖浩萍,局长。

委托代理人:贺健华、卿丹,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广州花卉博览园科技示范区映翠街8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明。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穗荔人社监字〔2018〕第1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申请内容为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王冰2018年2月至4月工资共11552.0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上述决定书确定的义务。该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穗荔人社监字〔2018〕第1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被执行人支付王冰2018年2月至4月工资共11552.04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向 宏

审判员 章晓玲

审判员 杨忠良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严嘉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