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102执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342781L。
负责人:林骅,系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马林杰,男,1968年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执行人:马金胜,男,1988年7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执行人:江西溯高美电气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兰工业园金沙二路,组织机构代码:15836934-2。
法定代表人:马金胜。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赣0102民初38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江西溯高美电气有限公司、马林杰、马金胜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江西溯高美电气有限公司、马林杰、马金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江西溯高美电气有限公司、马林杰、马金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西溯高美电气有限公司名下有南昌县小蓝工业园金沙二路的土地及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金沙二路999号房产,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轮候查封。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江西溯高美电气有限公司、马林杰、马金胜名下有其他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申请执行98801238.41元,截止2019年6月3日已经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98801238.41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江西溯高美电气有限公司、马林杰、马金胜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溯高美电气有限公司、马林杰、马金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江西溯高美电气有限公司、马林杰、马金胜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余美秀
审 判 员 朱金辉
人民陪审员 魏 彪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