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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22民初1432号

周留民与张云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19-12-06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留民;张云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622民初1432号

原告:周留民,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被告:张云甫,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

审判员刘飞任

审判长,

审判员陈耀辉、

人民陪审员陈国清参加评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因急需用钱,于2011年1月31号立据向原告借2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2分;于2011年11月17号立据向原告借4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2分。现原告急需用钱,向被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就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两张,证明:(1)2011年1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2)2011年1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 经庭审举证、审查,原告所举证据1、2具有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以发放工人工资为由,于2011年1月31日立据向原告借款现金20000元,于2011年11月17日立据向原告借款现金40000元,均未书面约定利息。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张云甫向原告借款6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偿还。原告要求按月息二分计算利息,因未提供证据,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借款利息可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云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留民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其中2万元本金自2011年1月31日起算,4万元本金自2011年11月17日起算,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飞

审 判 员  陈耀辉

人民陪审员  陈国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艳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