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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3124执168号

阿布都尔苏力·色买提与艾热西丁·色买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19-11-30
所属地区
泽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阿布都尔苏力·色买提;艾热西丁·色买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新3124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阿布都尔苏力·色买提,男,维吾尔族,1985年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农民,住新疆泽普县。

被执行人:艾热西丁·色买提,男,维吾尔族,1973年1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无固定职业,住新疆泽普县。本院在执行阿布都尔苏力·色买提与艾热西丁·色买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艾热西丁·色买提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阿布都尔苏力·色买提支付案款2000元,但被执行人艾热西丁·色买提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艾热西丁·色买提于2019年8月30日之前付清全部案款2000元。申请执行人阿布都尔苏力·色买提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艾热西丁·色买提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阿布都尔苏力·色买提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泽民初字第11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艾孜孜 · 吾买尔

审判员 克日木拉·艾木杜拉

审判员 古海巴努·买提木沙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海热古丽 ·克比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