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新3124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阿布都尔苏力·色买提,男,维吾尔族,1985年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农民,住新疆泽普县。
被执行人:艾热西丁·色买提,男,维吾尔族,1973年1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无固定职业,住新疆泽普县。本院在执行阿布都尔苏力·色买提与艾热西丁·色买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艾热西丁·色买提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阿布都尔苏力·色买提支付案款2000元,但被执行人艾热西丁·色买提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艾热西丁·色买提于2019年8月30日之前付清全部案款2000元。申请执行人阿布都尔苏力·色买提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艾热西丁·色买提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阿布都尔苏力·色买提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泽民初字第11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艾孜孜 · 吾买尔
审判员 克日木拉·艾木杜拉
审判员 古海巴努·买提木沙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海热古丽 ·克比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