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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8民初10694号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博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钱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20-05-0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博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钱司;李强;张玉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8民初10694号

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泽坤,男。

被

申请人:上海博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

申请人:钱司,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

被

申请人:李强,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辛集市。

被

申请人:张玉波,男,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博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钱司、李强、张玉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06万元的财产,并提供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上海博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钱司、李强、张玉波价值106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冬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姚敏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