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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3124执156号

买买提艾力·托合提买提与艾热西丁·色买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19-11-30
所属地区
泽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买买提艾力·托合提买提;艾热西丁·色买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新3124执156号

申请执行人:买买提艾力·托合提买提,男,维吾尔族,1978年4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干部,住新疆泽普县。

被执行人:艾热西丁·色买提,男,维吾尔族,1973年1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无固定职业,住新疆泽普县。本院在执行买买提艾力·托合提买提与艾热西丁·色买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艾热西丁·色买提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买买提艾力·托合提买提支付案款11037.5元,但被执行人艾热西丁·色买提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艾热西丁·色买提自2020年1月起,每月30日之前付1000元,直至案款全部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买买提艾力·托合提买提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艾热西丁·色买提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买买提艾力·托合提买提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泽民初字第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艾 孜 孜 · 吾 买 尔

审 判 员 克日木拉 · 艾木杜拉

审 判 员 古海巴努 · 买提木沙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阿不都克热木·托乎提

书 记 员 海热古丽  ·克比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