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102执1406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琅琊新佳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建材市场B-7B、B-8A。经营者:李定强,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聂正海,男,196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滁州市琅琊新佳建材经营部与聂正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聂正海在金融机构存款7860.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锁立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