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8078号
原告:李燕,女,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朗辉,广东九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嘉铭,男,198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李燕诉被告梁嘉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向被告梁嘉铭户籍所在地送达,因被告梁嘉铭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因此无法直接送达。故本院不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梁嘉铭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金锋华
审判员 谢湘云
审判员 陈觉天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 慧庞增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