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102执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白广岩,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陈萃,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夏樱,女,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申请执行人白广岩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赣0102民初38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陈萃、夏樱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陈萃、夏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陈萃、夏樱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夏樱名下有银行存款70132元,本院于2019年3月6日予以扣划,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64082元;查明被执行人夏樱名下有赣A×××××号汽车一辆,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办理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该车。本案申请执行人白广岩申请执行409820元,截止2019年6月3日已经执行到位64082元,未执行345738元。被执行人陈萃、夏樱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萃、夏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陈萃、夏樱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余美秀
审 判 员 朱金辉
人民陪审员 魏 彪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