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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226执128号

甘肃省礼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申请执行朱金叶、刘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甘肃省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甘肃省礼县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朱某;刘某;何某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226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礼县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以下简称礼县某银行某支行)

委托代理人:赵某,礼县某银行某支行职工。

被执行人:朱某,住礼县。

被执行人:刘某,住礼县。

第三人:何某,住河南省驻马店市。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8)甘1226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礼县某银行某支行申请执行朱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本院诉讼保全的位于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某区某路1888号某小区3号楼1单元1103号房屋进行调查,该房屋已通过新疆某房地产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某家园以59万元的价格卖给第三人何某,且何某已支付39万元,剩余20万元未付,该20万元属于被执行人朱某到期债权,被执行人朱某和第三人何某对以上调查结果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第三人何某给被执行人朱某应付的20万元的到期债权,并由第三人何某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礼县某银行某支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浪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许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