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402执1471号
申请执行人:西区万华租赁中心,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经营者:高承龙
被执行人:甘肃陇丰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主要
负责人:张钧。申请执行人西区万华租赁中心与被执行人甘肃陇丰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甘0402民初13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陇丰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2427.60元(其中工程款51751.6元,执行费676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甘肃陇丰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52427.60元(其中工程款51751.6元,执行费676元);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甘肃陇丰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冬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孙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