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云2527执619号
申请执行人:高丽英,女,1968年6月5日生,汉族,住泸西县。
被执行人:张燕萍,女,1963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泸西县。本院在执行高丽英申请执行张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对向被执行人张燕萍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张燕萍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张燕萍长期下落不明;向被执行人张燕萍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高丽英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线索,对其告知该案执行情况后,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纪文阜
审判员 赵保明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成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