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云2527执619号

高丽英、张燕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云南省泸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丽英;张燕萍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云2527执619号

申请执行人:高丽英,女,1968年6月5日生,汉族,住泸西县。

被执行人:张燕萍,女,1963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泸西县。本院在执行高丽英申请执行张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对向被执行人张燕萍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张燕萍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张燕萍长期下落不明;向被执行人张燕萍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高丽英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线索,对其告知该案执行情况后,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纪文阜

审判员  赵保明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成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