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29民初2865号
申请人:张荣宝,男,195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申请人:高英华,女,195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申请人:刘某,女,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申请人:张某1,女,200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申请人:张某2,男,201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申请人张某1、张某2的
法定代理人:刘某,即本案原告。
被
申请人:李贵军,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玉田县。 原告张某1、张某2、张荣宝、高英华、刘某与被告李贵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曹国栋、河北众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文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1、张某2、张荣宝、高英华、刘某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贵军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张某1、张某2、张荣宝、高英华、刘某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李贵军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丽颖
人民陪审员 李红武
人民陪审员 丁梓馨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