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5民终1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洪庆文,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临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坤,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书俊,女,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临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冲,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同兴,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保河,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临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利,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洪庆文、刘书俊因与被上诉人杨保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2018)冀0535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审理中,上诉人洪庆文提交其与上诉人刘书俊的离婚证,并已经被上诉人杨保河进行了质证,而一审法院未向刘书俊依法送达相关应诉手续,故原判决存在违法缺席判决的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为更好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2018)冀0535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洪庆文、刘书俊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武 洁
审判员 刘素娟
审判员 武 聪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袁 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