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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甘1022民初1367号

原告杨子督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杨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20-06-29
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子督;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杨胜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1022民初1367号

原告:杨子督,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

负责人:刘佳华,职务:经理住所地:环县环城镇滨河路滨江小区17号楼2号门面房

被告:杨胜利,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环县人。

原告杨子督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杨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子督以和被告杨胜利私下协商达成一致协议,由杨胜利赔偿原告杨子督车辆修理费2000元,所诉其余赔偿款因杨胜利孩子有病,原告杨子督同意放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子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子督负担。

审判员  张晓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欢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