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1022民初1367号
原告:杨子督,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
负责人:刘佳华,职务:经理住所地:环县环城镇滨河路滨江小区17号楼2号门面房
被告:杨胜利,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环县人。
原告杨子督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杨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子督以和被告杨胜利私下协商达成一致协议,由杨胜利赔偿原告杨子督车辆修理费2000元,所诉其余赔偿款因杨胜利孩子有病,原告杨子督同意放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子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子督负担。
审判员 张晓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欢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