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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302执85号

唐为存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唐为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02执85号

申请执行人:唐为存,男,汉族,1970年6月21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被这执行人:杨兵生,男,汉族,1972年12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系新疆昌吉州阜康市准东石油基地。 本院受理申请人唐为存与被执行人杨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2302民特20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为存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杨兵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杨兵生至今仍未履行,待履行金额为3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杨兵生在各类银行存款不足额已做冻结,无房产信息,车辆查询无车辆信息,确认其无财产可供执行。除此之外申请人魏清凯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2执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相逢

审 判 员  翟光辉

审 判 员  张 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乔燕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