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81刑初174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传召,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药师,住邓州市。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6月6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8)1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俊晓、魏家团、李传召等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人李传召已因病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对被告人李传召终止审理。
审 判 长 冀鹏翀
审 判 员 武圣乾
人民陪审员 刘 博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许学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