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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81刑初174号

李传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20-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当事人
李传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六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81刑初174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传召,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药师,住邓州市。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6月6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8)1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俊晓、魏家团、李传召等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人李传召已因病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对被告人李传召终止审理。

审 判 长  冀鹏翀

审 判 员  武圣乾

人民陪审员  刘 博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许学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