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282执699号
申请人:常江,男,汉族,1975年4月12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执行人:郭之山,男,汉族,1960年12月14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执行人:何秀梅,女,汉族,1966年5月6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申请人常江与被执行人郭之山、何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1282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30000元,利息25300元(自2018年7月6日至2019年6月6日,暂计算11个月),诉讼费2800元,执行费1850元,合计159950元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该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之山、何秀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99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超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