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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3执1647号

胡娜、王丁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娜;王丁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1647号

申请执行人:胡娜。

被执行人:王丁阳。本院在执行胡娜与王丁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丁阳未履行(2019)辽0203民初1418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丁阳银行存款93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丹丹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瑞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