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1647号
申请执行人:胡娜。
被执行人:王丁阳。本院在执行胡娜与王丁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丁阳未履行(2019)辽0203民初1418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丁阳银行存款93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丹丹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瑞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