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鄂0325执619号刘天福:你与冯家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325民初6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5万元;(2)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执行费650元。执行款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房县支行神农分理处账户名称:房县人民法院账号:17×××32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联系人:李飞电话:0719-324****本院地址:湖北省房县城关镇吉甫路69号(县政府西侧)风险提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