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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执65号之一

叶光彬、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19-11-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光彬;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8执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叶光彬,男,汉族,1966年11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执行人: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杭州市西湖区厚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84407596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终97号民事判决执行叶光彬与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名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工程款等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在人民币3768065.79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江 艇

审判员 周文斌

审判员 王 炜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赵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