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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11民初7002号

李志勇与郭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志勇;郭文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7002号

原告:李志勇,男,198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郭文东,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勇与被告郭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李志勇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郭文东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郭文东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告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勇不另行提供被告郭文东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94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审判员  郝李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馨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