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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29行审25号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邵振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20-04-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伊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邵振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29行审25号

申请执行人:伊川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伊川县文化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329MB14289578。

法定代表人:罗玄哲,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民杰、吴婷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伊川县吕店镇邵振功小电镀厂,住所地伊川县。

负责人:邵振功,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邵振功,1942年6月12日生,住伊川县吕店镇张沟村,身份证号410329194206126017。申请执行人伊川县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伊川县吕店镇邵振功小电镀厂、邵振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伊川县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自觉履行义务。伊川县环境保护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该行政决定符合行政合法性要求,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方政伟

人民陪审员  张婵欣

人民陪审员  赵火焱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白银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