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29行审25号
申请执行人:伊川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伊川县文化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329MB14289578。
法定代表人:罗玄哲,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民杰、吴婷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伊川县吕店镇邵振功小电镀厂,住所地伊川县。
负责人:邵振功,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邵振功,1942年6月12日生,住伊川县吕店镇张沟村,身份证号410329194206126017。申请执行人伊川县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伊川县吕店镇邵振功小电镀厂、邵振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伊川县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自觉履行义务。伊川县环境保护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该行政决定符合行政合法性要求,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方政伟
人民陪审员 张婵欣
人民陪审员 赵火焱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白银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