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521执669号
被执行人:刘长清,男,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何亮,男,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何群,男,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刘长清、何亮、何群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521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长清、何亮、何群在银行的存款计人民币6900元;或扣留、提取其劳动收入69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春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黄小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