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赣0681执恢128号之一

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石支行、项武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20-03-18
所属地区
江西省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石支行;项武斌;郑美香;谢启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681执恢1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石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06745244XM,住江西省贵溪市沿河路老党校门口。

法定代表人:龚坚福,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项武斌(曾用名项武兵),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

被执行人:郑美香,女,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

被执行人:谢启滨,男,汉族,1941年6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鹰潭市月湖区。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石支行与被执行人项武斌、郑美香、谢启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2017)赣0681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停止支付)、扣划被执行人项武斌(曾用名项武兵)、郑美香银行存款及收入计人民币85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二、以上冻结、扣划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项武斌(曾用名项武兵)、郑美香同等价值的财产。

三、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谢启斌名下的坐落于贵溪市福达家园,权属证书编号为:贵房权证贵溪市字第××、20××46号房产,申请执行人对拍卖、变卖款在抵押合同额度内优先受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卫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倪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