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05民初2926号
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陶然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建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敏,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一,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
被告:张文在,男。
被告:张利云,女。
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在、张利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德 海 洋
人民陪审员 斯琴高娃
人民陪审员 王 凤 祯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梁 美 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