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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05民初2926号

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文在、张利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20-03-20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文在;张利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05民初2926号

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陶然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建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敏,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一,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

被告:张文在,男。

被告:张利云,女。

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在、张利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德 海 洋

人民陪审员 斯琴高娃

人民陪审员 王 凤 祯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梁 美 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