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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402执649号之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李月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20-01-01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02执6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住所地嘉兴市禾兴南路419号,组织机构代码:84646684-0。

负责人:聂晶。

被执行人:李月娟,女,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被执行人:童国强,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被执行人:海盐畅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宜家花城2幢03号,组织机构代码:MA28BWW1-7。

法定代表人:李月娟。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月娟、童国强、海盐畅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02民初4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2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透支本10665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4月1日的手续费9778元、利息及违约金2356.24元、律师代理费693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0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0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浙F×××××雷克萨斯牌汽车一辆,本院已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查封手续,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其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于2019年5月6日已对被执行人李月娟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于对其实施拘留。拘留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另行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提前解除对其的司法拘留。本院于2019年0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于2019年02月28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于2019年6月4日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402执6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鲍玉庆 执行员  夏正银 执行员  朱 玮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朱溢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