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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525执75号

丁玲、杨国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19-07-1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玲;杨国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525执75号

申请人:丁玲,女,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执行人:杨国月,女,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人丁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国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525民初18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到金融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杨国月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杨国月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固始县人民法院(2018)豫1525民初18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宝童

审判员 : 沈 非

审判员 :祝遵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肖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