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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23执异16号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世纪龙庭社区支行、王志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20-08-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世纪龙庭社区支行;王志学;唐山市丰润区燕峰钢铁有限公司;张紫琪;车建华;张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223执异16号 异议人(案外人):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世纪龙庭社区支行,住所地:高新区世纪龙庭A区22号。

申请执行人:王志学,男,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滦州市。

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燕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燕子河乡西稍头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754856-1。

被执行人:张紫琪,女,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滦州市。

被执行人:车建华,男,1967年4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被执行人:张田,男,1961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滦州市。 在本院执行王志学与唐山市丰润区燕峰钢铁有限公司(燕峰公司)、张紫琪、张田、顾宁萍、车建华、孙金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世纪龙庭社区支行于2019年5月27日对执行拍卖位于唐山市丰润区唐山市丰润区燕峰钢铁有限公司所有资产(包括办公楼、土地、厂房、设备及附属设施等)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世纪龙庭社区支行称,裁定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的(2016)冀02执109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的执行程序。 事实及理由: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贵院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滦民初字第1885号民事判决书,后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6)冀02民终1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2016年8月10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2执109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唐山市丰润区燕峰钢铁有限公司位于唐山市丰润区的资产(包括办公楼、土地、厂房、设备及附属设施等)。 一、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世纪龙庭社区支行作为案外人认为,我行享有针对四条生产线[即一套热镀锌生产线、一套四机架四辊冷轧生产线700m、两套纵剪分条机(800-1250m)]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执行机构应当中止针对上述标的物的执行,理由为:1、涉案设备已经全部抵押给案外人,案外人也依法进行了抵押登记,故案外人针对涉案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依据《担保法》第199条之规定。抵押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案外人享有的针对设备的优先受偿权要明显优于申请执行人的普通债权。2、涉案设备抵押金额高达17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本金,未计利息),评估报告中针对涉案设备的总现值评估仅为1020万元,拍卖行为仅仅会造成评估费的损失,并不能给申请执行人产生任何利益。 二、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世纪龙庭社区支行作为利害关系人认为,此次执行行为违法,侵害了我行的合法权益,理由为:1、依据《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执行人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本案中,执行人员并未对涉案设备权属进行任何调查、说明,简单的认为涉案设备属于被执行人,这明显是错误的、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始时间为2015年,燕峰公司也是在2015年6月被查封,但涉案设备均由唐山燕达涂镀版制造有限公司购置于等查封之后,涉案设备所属燕峰公司还是燕达公司,尚未存在明确的司法判决。故本次针对涉案设备的执行行为违法。2、本次执行采用统一拍卖的方式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优先受偿权,针对本案,涉案设备依然全部抵押给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针对设备的优先受偿权,而本案采用的统一拍卖方式,势必造成拍卖价格几类拍卖品之间的不可分,从而造成利害关系人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为维护案外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0条之规定,裁定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O一六年八月十日作出的(2016冀02执109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的执行程序。 王志学辩称:在确认该银行的抵押权有効的前提下,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仍有权继续执行,对燕峰公司进行整体的拍卖变卖。但应保护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即银行拥有抵押权并不构成对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执行行为的异议中止或终止,而是应当持抵押证明材料向执行机构申请优先受偿。对于银行剩余部分由执行申请人领取。故人民法院应驳回该银行异议请求,告知采取正确途径实现自己的优先受偿权。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王志学与被执行人燕峰公司、张紫琪、车建华、张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滦民初字第1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燕峰公司偿还王志学借款1746万元及利息,并由张紫琪、车建华、张田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由燕峰公司支付王志学为实现债权的代理费40万元。在诉讼过程中,王志学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滦民初字第188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燕峰公司所有的位于唐山市丰润区设备及附属设施等,查封期限自2015年5月20日至2017年5月17日。后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6)冀02民终1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王志学申请强制执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2016)冀02执109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燕峰钢铁有限公司所有资产(包括办公楼、办公楼、土地、厂房、设备及附属设施等)位于唐山市丰润区的等。并于2019年5月13日发出关于燕峰公司所有资产(包括办公楼、办公楼、土地、厂房、设备及附属设施的拍卖公告。申请人对此提出拍卖行为违法、并提出中止拍卖行为的异议申请。 另查明,唐山燕达涂镀板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达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将该公司的合法拥有的机器设备以定价12395850元的价格设定抵押,抵押给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世纪龙庭社区支行,双方并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编号:51081800000202D01),抵押期限自2018年12月18日至2019的12月18日办理了动产押抵登记。燕达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将自身合法拥有的机器设备以定价7919700元的价格设定抵押,抵押给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世纪龙庭社区支行,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编号:51081800000193D02),抵押期限自2018年11月9日至2019的11月9日,并办理了动产押抵登记。 燕达公司曾因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西稍头村北唐山市丰润燕峰钢铁有限公司所有资产(包括办公楼、办公楼、土地、厂房、设备及附属设施等)提出执行异议,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进而产生执行异议,经我院作出(2017)冀023民初160号判决后,二审诉、再审确定滦州市(原滦县)人民法院向唐山丰润燕峰钢铁有限公司下达了(2015)6月11日(2015)滦民初字第1885-3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并于当日在该公司大门口张贴了公示,该公司未向法院提出任何形式的异议。唐山燕达涂镀板制造有限公司与燕峰公司注册地地址重叠、资产混同,裁定驳回案外人燕达公司的异议请求。

本院认为,案外人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世纪龙庭社区支行请求撤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执10950号执行裁定书及裁定确定的执行行为,应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案外人)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世纪龙庭社区支行提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冯晓荣

审判员  解晓玲

审判员  薛 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