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02民初4656号 原告西安西苑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顾小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云峰、张娜娜,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解放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赵骁程,该办事处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西苑建设开发公司诉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解放门街道办事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西安西苑建设开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办证费用30万元;2、依法判决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垫付办证费用的利息270000元(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计算,自2001年3月起至2019年3月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下属公司西安市新城区解放门生产服务公司(现已撤销,由解放门街道办事处接管)分别于1999年6月10日、2000年1月与原告签订《拆迁安置合同》、《购房合同》,以拆迁安置方式、购买方式取得西安西苑建设开发公司开发的位于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苑XX楼二至八层房屋,并要求原告为其办理房产证,但被告至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办证费用10万、20万元,共计30万元。目前,原告垫付了办理上述房屋的办证费用,房屋产权证早已经办好,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不予支付上述办证费用,也未领取已办好的房产证。为维护原告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安西苑建设开发公司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无法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西苑建设开发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00元退还原告西安西苑建设开发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詹晓晔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苏  杰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