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382执34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聂俊理,男,1972年10月1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徐州市贾汪区。
被执行人:王金华,男,1971年6月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徐州市沛县。
被执行人:徐州人和居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金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聂俊理与被执行人王金华、徐州人和居门窗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2018)苏0382民初6600号民事调解书:王金华、徐州人和居门窗有限公司欠聂俊理劳务费92000元,于2018年9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50元,由聂俊理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如下执行行为:1、2018年10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2018年10月18日,本院通过“总对总”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州人和居门窗有限公司所有的苏C×××××号、王金华所有的苏C×××××号、苏C×××××号小型汽车,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2018年10月19日,本院在邳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2019年4月2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网上公布;5、2019年4月29日,本院通过“点对点”“人行”司法查控系统第二次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公积金、不动产、工商、购物地址、地税、酒店住宿、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2019年5月5日,本院通过“总对总”司法查控系统第三次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7、2019年5月31日,本院至徐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金华所有的位于徐州市鼓楼区××路××#××室房产;8、2019年5月31日,本院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对被执行人进行走访,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中(附视频);9、2019年6月3日,本院扣划已被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2019年6月5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释明并询问申请执行人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银
审判员 孙 双
审判员 张滨滨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潘占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