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1民初1476号
原告:沂南县祥瑞电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历山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郑玉华,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政,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艳君,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原告沂南县祥瑞电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艳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事实不清,需调查取证。符合延期审理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来海滨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孔 雪
审判员 来海滨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孔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