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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8189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孙书贤、何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20-04-22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孙书贤;何艳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6民初8189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临江大道57号南雅中和广场首层、24-2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0476659Y。

负责人:江友青,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耀国、洪晓洁,均系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书贤,男,1973年9月6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告:何艳芳,女,1970年8月18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孙书贤、何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受理。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撤诉。本案受理费7070元,减半收取计3535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周颖瑜

人民陪审员  罗 强

人民陪审员  陈海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曾桂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