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6民初8189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临江大道57号南雅中和广场首层、24-2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0476659Y。
负责人:江友青,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耀国、洪晓洁,均系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书贤,男,1973年9月6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告:何艳芳,女,1970年8月18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孙书贤、何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受理。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撤诉。本案受理费7070元,减半收取计3535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周颖瑜
人民陪审员 罗 强
人民陪审员 陈海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曾桂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