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破申33号
申请人:惠州大亚湾南亚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大亚湾西区塘布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92942345J。
法定代表人:何志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光宇,广东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深圳市多彩星河智能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上雪科技城一路二号C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55415D。
法定代表人:曹志华,总经理。2019年1月14日,申请人惠州大亚湾南亚塑胶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市多彩星河智能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彩星河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多彩星河公司,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多彩星河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5月4日成立,经营期限自2009年5月4日起至2019年5月4日止,现工商登记状态为存续,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股东为曹志华(持股比例90%)、罗红华(持股比例10%)。根据已生效的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761号民事调解书,多彩星河公司应向惠州大亚湾南亚塑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62554.78元。因多彩星河公司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惠州大亚湾南亚塑胶有限公司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官查封多彩星河公司厂区机器设备等一批,抵偿惠州大亚湾南亚塑胶有限公司债权54980.91元。2015年11月30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龙法坂执字第568号执行裁定,以多彩星河公司无其余财产可供执行,且惠州大亚湾南亚塑胶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惠州大亚湾南亚塑胶有限公司具备多彩星河公司债权人身份,其依法可以向本院申请多彩星河公司破产清算。涉案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并经执行程序未能得到全额清偿,足以证明多彩星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惠州大亚湾南亚塑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惠州大亚湾南亚塑胶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多彩星河智能卡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霍 雨
审 判 员 赵 钟
审 判 员 黄 新
二○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莹(兼) 搜索“”